2007年9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泄私愤假装抢劫
法院真的以抢劫罪判了这伙人
陈东升 魏为锡

  在泰顺县种菜的几名菜农为泄私愤假装抢劫,结果,泰顺县法院近日真的以抢劫罪判了这伙人4年至1年不等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刘必义、王传英夫妇系菜农,两人在泰顺县司前镇台边村种菜期间,怀疑同在该村种菜的夏某对其蔬菜进行破坏而怀恨在心,多次谋划雇人教训夏某。2007年4月14日,刘必义、王传英打电话给其外甥李兆明,让李兆明带人教训夏某。李兆明当晚纠集了陈明方、刘邦付和吴盛松(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用于蒙面的纱帽,并雇吴复龙驾车,于次日凌晨3时许驶达司前镇台边村与刘必义会合。刘必义拿出三根木棍,指使李兆明等人在夏某当日凌晨去城关卖菜的途中对其实施殴打,并让他们劫走手机以免对方报案,劫走财物以免对方怀疑系刘必义、王传英所为。吴复龙此时方知李兆明等人欲伤害他人和抢劫,但碍于情面,他仍为李兆明等人驾车。
  随后,刘必义带李兆明等人到52省道司前镇大段路段指示作案地点,各被告人进行了分工,陈明方、刘邦付、吴盛松负责打人和抢劫,李兆明与吴复龙负责驾车在前方接应,刘必义先行返回。凌晨4时许,夏某驾三轮摩托车驶经陈明方等人埋伏的路段,见有障碍物(陈明方等人事先设置)就下车搬离,被埋伏在公路边的陈明方等人手持木棍殴打致轻微伤,并被劫走现金500余元和一部价值266元的手机。随后,李兆明、吴复龙接应陈明方等人逃离现场,途中将所劫手机丢弃。本案诉讼中,被告人刘必义、王传英、李兆明的家属向被害人夏某退赔了赃款500元、手机折价款266元,并赔偿了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2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必义、王传英、李兆明为泄私愤,纠集、指使被告人陈明方、刘邦付等人对被害人夏某使用暴力当场劫走财物,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据《法制日报》

   法官点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律师认为各被告人不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目的,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本案经办法官认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不同,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出于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不同的犯罪目的,比如出于报复的动机可以导致行为人产生毁坏他人财物、伤害他人身体等不同的犯罪目的。非法占有财物是抢劫罪的犯罪目的,而动机并不影响抢劫罪的定性。